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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退休也可以享受警衔津贴(图)

2019-04-20 14:21:06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专卖店分享消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警察退休后的生活,我认为,警衔津贴应按照高比例计算纳入人民警察的退休工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副处长陈林接受人民网安徽频道专访时表示,警衔津贴高比例计入退休工资,既是对警察这一特殊队伍在生活上的关怀,更是对《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相关规定的呼应。


      他说,人民警察是一支特殊的公务员队伍。为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大部分人民警察在职期间经常主动放弃节假日和休息日。超负荷的工作时间让不少警察的健康状况堪忧。“现行体制下,人民警察在职期间能够根据警衔不同,享受警衔津贴,但一旦退休,津贴就没有了,这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陈林告诉记者,2015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指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另一方面,《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对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已用法律形式界定,其第十九条规定:离退休警察保留警衔。
      “既然退休后保留警衔,那么,人民警察退休工资的计算方法也应当比照军人,将警衔津贴按照高比例纳入其中。”陈林建议道。
      保留离退休警察警衔津贴到底有没有依据?执行警衔津贴政策究竟存在那些问题?应该首先弄明白。拟对与警衔和警衔津贴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进行初步梳理分析,意在与警界同仁探讨,也供关注朋友参考。
      一、人民警察离退休后,警衔和警衔津贴保留合法有据
      1992年7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分别根据宪法以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按照警衔享受“警衔津贴”的法律依据。
      警衔,不仅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一种称号和标志,其本质也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和享受待遇的依据。它源于军衔,又不同于军衔。特别在退役军官军衔和离退休警察警衔分别都是"依法保留"问题上,有着质的区别。
      军衔,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士兵军衔。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其军衔依法予以保留,但军衔的性质却发生了根本变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军衔”和“退役军衔”比较,其性质不同。
      人民警察的警衔,一旦被授予且没有被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及取消等法定情形,直至人民警察死亡,其警衔都依法终身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戴标志。”
      离退休警察依法保留的警衔,只是不得配戴标志,但仍称为"警衔",既不是"离退休警衔",也不叫"离岗、退岗警衔",警衔的性质和在职警察一样,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保留警衔,不只是保留"警衔"的一个荣誉,离退休警察按照警衔应该享受的待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没权力将其从"警衔"的性质中分解出去。
      警察可以离退休,但其依法保留的警衔及警衔的性质,不但没有离退休,而且还继续制约着离退休警察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离退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仍将被依法予以取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也就是说,人民警察是否享受警衔津贴,其决定条件是是否保留警衔,而不是是否在职或离退休。只要依法保留警衔,便可享受警衔津贴;终身保留警衔,终身享受警衔津贴。
      二、人民警察与国家公务员工资津贴制度的根本区别是警衔津贴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还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该法对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及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是目前国内四种衔级制度(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中,唯一以法律条款明确规定的衔级制队伍的工资津贴制度。
      “警衔津贴”,既是授衔人民警察与国家公务员在工资津贴制度上的根本区别,也是授衔后的离退休警察与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在享受离退休待遇和调整离退休待遇上的根本区别。
      人民警察离退休时,其在职享受的“警衔津贴”,按规定标准比例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按规定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不影响其离退休后继续按照警衔享受相关待遇规定的贯彻执行。
      人民警察离退休后,其离退休待遇的调整,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根据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规定,享受离退休国家公务员离退休待遇,可按照离退休国家公务员增加离退休费的政策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是根据依法“保留警衔”的规定,继续享受按照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相应增加离退休费(注:政策规定离休警察按其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全额增加;退休警察按其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打折扣”增加)。二者缺一不可。
      三、执行警衔津贴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事部、财政部1995年9月16日《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文件,是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后,第一份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政策规定,也是此后执行警衔津贴政策的基本依据。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以下原则内容:
      (一)警衔津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警衔津贴以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按月发放。最低警衔二级警员至最高警衔总警监的警衔津贴月标准分别为64元至123元。
      (二)1994年12月31日前被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注:包括所有授衔的在职人民警察和授衔后已离退休的人民警察),均按照授予警衔发放“54”元警衔的津贴。
      (三)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继续保留。授衔警察离退休后,因“依法保留警衔”,其警衔津贴予以保留。
      (五)人民警察按规定离退休的,其警衔津贴相应计入离退休费基数。其中,离休人员全额计入离休费基数,退休人员按比例计入退休费基数。
      (六)人民警察按规定离退休后,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警察,按其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全额增加离休费;退休警察,按其警衔对应的警衔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警衔津贴是对人民警察加倍牺牲奉献的慰藉,会让人民警察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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