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起诉公安局终胜诉
2019-07-14 10:12:21 点击:
金辉警用器材专卖店分享消息:有25年警龄的杨波,向法院起诉了自己的单位——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经过一审、二审和重审,2019年6月底,一审法院撤销了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波作出的警告处罚决定。
“法院的判决很公正,我完全接受。”7月10日,杨波接受采访时表示。
今年47岁的杨波,是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民警,三级警督。9年前,他卷入了妻子唐建玉与单位同事、领导的冲突。唐建玉是宜章县交通系统职工,当年因“桃色短信”风波与单位两名女同事发生肢体冲突,数天后杨波陪同妻子到县交通局请假,与局长发生冲突。当时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未登记受案。
事发8年后的2018年5月,宜章县公安局认为杨波当年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先后给予其警告处罚和记过处分。杨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杨波被处罚之前的2017年,唐建玉因2010年发生的冲突被警方罚款500元。杨波鼓励唐建玉起诉了宜章县公安局,其诉求被法院驳回。
2018年5月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波作出警告处罚,该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被法院撤销。 本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桂阳县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的行政判决书(部分)
这条短信当时引发了轩然大波。春节后上班第一天,车检中心女职工李某、范某怀疑“桃色短信”是副站长唐建玉发的,与其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事后,唐建玉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当年3月4日,杨波陪同妻子唐建玉到宜章县交通局请假,与时任局长李东武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查明:当天唐建玉在请假条上写明“被范某、李某毒打后受伤,需要请假”,李东武觉得不妥,建议改为“打架”。杨波、唐建玉不同意,与李东武发生争执,两人强行将李东武从三楼办公室内拖扯到办公室外的走廊,并扬言要抱着李东武一起跳楼。后来交通局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开。
当时接到报警后,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未登记受案。
事发8年后,宜章警方受案调查。据判决书记载,2018年5月9日,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遂对8年前发生的那次冲突登记受案,并进行调查。两天后,警方对杨波作出处罚决定。在此之前,当年出警的两名民警被宜章县公安局认定未按程序办结案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2010年3月4日,杨波随妻子唐建玉到宜章县交通局请假,与局长李东武发生争执。杨波当时拍了桌子,夫妇俩将李东武拉到办公室走廊,杨波说要拉李东武一起跳楼。后来交通局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开。
宜章县公安局根据上述事实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杨波“警告处罚”。当天,宜章县公安局还对杨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杨波对处罚不服。2018年6月他起诉宜章县公安局,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公安局赔礼道歉。
原告杨波认为,2010年妻子唐建玉与宜章县交通局局长李东武发生争执时,他是进行劝解,制止了事态扩大,夫妻俩的行为也不构成治安案件的基本要素;他还认为,宜章县公安局在事发8年后作出处罚决定,已过追究时效,违反办案期限的规定。
作为被告的宜章县公安局辩称,杨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此案直到2018年5月才受理,存在程序瑕疵,但这是对不及时受理案件瑕疵的纠正。
根据郴州市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要求,此案由桂阳县法院审理。2018年10月,桂阳县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宜章县公安局的相关处罚决定,驳回杨波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宜章县公安局提起上诉后,郴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6月20日,桂阳县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原告当年的行为性质恶劣,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交通局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案件程序上,法院认为,2010年3月4日公安干警出警后没有及时受案,存在办案瑕疵。不过,民警当时在现场进行了处置,之后的八年时间,包括当事人李东武在内的交通局工作人员均未提出异议;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对2010年3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违反了关于治安管理行为追溯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桂阳县法院还认为,本案被告作出警告的治安行政处罚,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权,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
事情还得回溯到2010年2月。因为“桃色短信”风波,宜章县车检中心副站长唐建玉与本单位职工李某、范某在办公室发生肢体冲突,三人均受伤。唐建玉报案,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立案调查。唐建玉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警方组织双方进行过两次调解,未达成一致。
唐建玉认为,自己被打系车检中心站长胡继瑛指使。2010年5月,她开始实名举报胡继瑛和宜章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谭二祥等人,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2010年10月,宜章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谭二祥收受县车检中心汽车修理厂合伙人谷名富的贿赂款12万元,个人实得6.2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谭二祥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5年5月27日,已从派出所调至宜章县拘留所上班的杨波,穿着警服到宜章县政府门口下跪,请求解决他和唐建玉反映的相关问题。此举在当地引发轰动,被媒体报道。此后,宜章县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展开调查。2015年7月,针对被举报人的违纪问题,宜章县纪委给予胡继瑛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2016年6月,宜章县检察院回复唐建玉称,根据其提供的400页证据材料和2本笔记本,办案干警进行了认真审查、核查,“这些证据不能证实有新的犯罪事实存在”。
而唐建玉2010年2月报案的因“桃色短信”引发的人身伤害案,7年后有了处理结果。2017年1月,宜章县公安局对唐建玉和另两名当事人李某、范某,每人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2010年2月20日,唐建玉和同事李某、范某在办公室因口角发生纠纷,互相扭打,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唐建玉不服警方的处罚决定,称当时被对方两人殴打的情况下,自己还手是正当防卫,遂向宜章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此后,唐建玉将宜章县公安局、宜章县政府告上法庭。
“是我鼓励她起诉公安局的。从头到尾都是我在鼓励她。”杨波接受采访时介绍,自己身为警察抗压能力较强,但还是由于各种压力之下的分歧,他和唐建玉在2012年办了离婚手续,不过至今仍一起生活。
唐建玉提起行政诉后,桂阳县法院一审认为,宜章县公安局对唐建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宜章县公安局2010年2月立案,在未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况下,直到2017年1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瑕疵,但不构成其行使行政权力的限制。一审法院驳回了唐建玉要求撤销警方处罚决定的诉求。
2018年1月,郴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唐建玉上诉,维持原判。三个多月后,杨波也收到宜章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警方认为他在8年前陪妻请假的冲突中,扰乱了单位秩序,给予其警告处罚。
杨波步前妻之后,亦向法院起诉宜章县公安局。经过一审、二审和重审,2019年6月20日,桂阳县法院撤销了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辉警用器材专卖店业务经理提示,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单警装备销售和研发的一体化企业,主要面向国内公安派出所交警队伍及各类需要安保场所器材提供,按采购手续专业提供正规制式服装,其中可大批量按企业招标合同生产市场监督服装,交通路政服装,卫生监督服装,文化执法服装,农林监管执法服装,行政执法服装,一线品牌专业执法类服装配饰等,本公示同时还拥有目前国内先进的电脑织唛流水线和专业制作团队,警用装备取得国家相关检测证书和专利,各类警察日常用品齐全,价格公道。 如需了解更多警用品类产品可以联系我们客服了解。
“法院的判决很公正,我完全接受。”7月10日,杨波接受采访时表示。
今年47岁的杨波,是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民警,三级警督。9年前,他卷入了妻子唐建玉与单位同事、领导的冲突。唐建玉是宜章县交通系统职工,当年因“桃色短信”风波与单位两名女同事发生肢体冲突,数天后杨波陪同妻子到县交通局请假,与局长发生冲突。当时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未登记受案。
事发8年后的2018年5月,宜章县公安局认为杨波当年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先后给予其警告处罚和记过处分。杨波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杨波被处罚之前的2017年,唐建玉因2010年发生的冲突被警方罚款500元。杨波鼓励唐建玉起诉了宜章县公安局,其诉求被法院驳回。
2018年5月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波作出警告处罚,该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被法院撤销。 本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桂阳县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的行政判决书(部分)
一审法院撤销公安局处罚决定:超过追溯期限
据法院判决书记载,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9年前。
2010年2月12日,还有两天就过春节。宜章县交通局上百名干部职工收到一条群发的“桃色短息”。该信息反映,宜章县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泰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车检中心”)的站长和两名女职工,以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名副大队长,存在生活作风和经济问题。这条短信当时引发了轩然大波。春节后上班第一天,车检中心女职工李某、范某怀疑“桃色短信”是副站长唐建玉发的,与其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事后,唐建玉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当年3月4日,杨波陪同妻子唐建玉到宜章县交通局请假,与时任局长李东武发生争执。
法院审理查明:当天唐建玉在请假条上写明“被范某、李某毒打后受伤,需要请假”,李东武觉得不妥,建议改为“打架”。杨波、唐建玉不同意,与李东武发生争执,两人强行将李东武从三楼办公室内拖扯到办公室外的走廊,并扬言要抱着李东武一起跳楼。后来交通局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开。
当时接到报警后,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未登记受案。
事发8年后,宜章警方受案调查。据判决书记载,2018年5月9日,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匿名报警”,遂对8年前发生的那次冲突登记受案,并进行调查。两天后,警方对杨波作出处罚决定。在此之前,当年出警的两名民警被宜章县公安局认定未按程序办结案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2010年3月4日,杨波随妻子唐建玉到宜章县交通局请假,与局长李东武发生争执。杨波当时拍了桌子,夫妇俩将李东武拉到办公室走廊,杨波说要拉李东武一起跳楼。后来交通局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开。
宜章县公安局根据上述事实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杨波“警告处罚”。当天,宜章县公安局还对杨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杨波对处罚不服。2018年6月他起诉宜章县公安局,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处罚决定书,并要求公安局赔礼道歉。
原告杨波认为,2010年妻子唐建玉与宜章县交通局局长李东武发生争执时,他是进行劝解,制止了事态扩大,夫妻俩的行为也不构成治安案件的基本要素;他还认为,宜章县公安局在事发8年后作出处罚决定,已过追究时效,违反办案期限的规定。
作为被告的宜章县公安局辩称,杨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此案直到2018年5月才受理,存在程序瑕疵,但这是对不及时受理案件瑕疵的纠正。
根据郴州市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要求,此案由桂阳县法院审理。2018年10月,桂阳县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宜章县公安局的相关处罚决定,驳回杨波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宜章县公安局提起上诉后,郴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9年6月20日,桂阳县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原告当年的行为性质恶劣,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交通局正常的工作秩序。在案件程序上,法院认为,2010年3月4日公安干警出警后没有及时受案,存在办案瑕疵。不过,民警当时在现场进行了处置,之后的八年时间,包括当事人李东武在内的交通局工作人员均未提出异议;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对2010年3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违反了关于治安管理行为追溯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桂阳县法院还认为,本案被告作出警告的治安行政处罚,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权,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求。
综合上述案情,桂阳县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11日对杨波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驳回杨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警察前妻起诉公安局败诉,曾举报公职人员贪腐
事情还得回溯到2010年2月。因为“桃色短信”风波,宜章县车检中心副站长唐建玉与本单位职工李某、范某在办公室发生肢体冲突,三人均受伤。唐建玉报案,宜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立案调查。唐建玉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警方组织双方进行过两次调解,未达成一致。
唐建玉认为,自己被打系车检中心站长胡继瑛指使。2010年5月,她开始实名举报胡继瑛和宜章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谭二祥等人,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2010年10月,宜章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谭二祥收受县车检中心汽车修理厂合伙人谷名富的贿赂款12万元,个人实得6.2万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谭二祥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0年5月底,宜章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胡继瑛立案侦查。胡继瑛先后被拘留、取保候审。2010年12月,宜章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胡继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200元,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不起诉。
唐建玉、杨波夫妇认为胡继英等人存在的经济问题未查清,仍继续举报。2015年5月27日,已从派出所调至宜章县拘留所上班的杨波,穿着警服到宜章县政府门口下跪,请求解决他和唐建玉反映的相关问题。此举在当地引发轰动,被媒体报道。此后,宜章县委成立“联合核查组”展开调查。2015年7月,针对被举报人的违纪问题,宜章县纪委给予胡继瑛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
2016年6月,宜章县检察院回复唐建玉称,根据其提供的400页证据材料和2本笔记本,办案干警进行了认真审查、核查,“这些证据不能证实有新的犯罪事实存在”。
而唐建玉2010年2月报案的因“桃色短信”引发的人身伤害案,7年后有了处理结果。2017年1月,宜章县公安局对唐建玉和另两名当事人李某、范某,每人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2010年2月20日,唐建玉和同事李某、范某在办公室因口角发生纠纷,互相扭打,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唐建玉不服警方的处罚决定,称当时被对方两人殴打的情况下,自己还手是正当防卫,遂向宜章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此后,唐建玉将宜章县公安局、宜章县政府告上法庭。
“是我鼓励她起诉公安局的。从头到尾都是我在鼓励她。”杨波接受采访时介绍,自己身为警察抗压能力较强,但还是由于各种压力之下的分歧,他和唐建玉在2012年办了离婚手续,不过至今仍一起生活。
唐建玉提起行政诉后,桂阳县法院一审认为,宜章县公安局对唐建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宜章县公安局2010年2月立案,在未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的情况下,直到2017年1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瑕疵,但不构成其行使行政权力的限制。一审法院驳回了唐建玉要求撤销警方处罚决定的诉求。
2018年1月,郴州市中级法院驳回唐建玉上诉,维持原判。三个多月后,杨波也收到宜章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警方认为他在8年前陪妻请假的冲突中,扰乱了单位秩序,给予其警告处罚。
杨波步前妻之后,亦向法院起诉宜章县公安局。经过一审、二审和重审,2019年6月20日,桂阳县法院撤销了宜章县公安局对杨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辉警用器材专卖店业务经理提示,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单警装备销售和研发的一体化企业,主要面向国内公安派出所交警队伍及各类需要安保场所器材提供,按采购手续专业提供正规制式服装,其中可大批量按企业招标合同生产市场监督服装,交通路政服装,卫生监督服装,文化执法服装,农林监管执法服装,行政执法服装,一线品牌专业执法类服装配饰等,本公示同时还拥有目前国内先进的电脑织唛流水线和专业制作团队,警用装备取得国家相关检测证书和专利,各类警察日常用品齐全,价格公道。 如需了解更多警用品类产品可以联系我们客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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