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妨碍警察执法行为会被刑拘?
金辉警用装备专卖店分享消息:近年来,共有61人因妨害公务被深圳交警刑事拘留。交警部门呼吁市民,遇交警执法时理解配合。
近日,全国多地出现暴力抗法事件,一线公安民警和辅警在正常执法执勤时遭遇辱骂殴打、造谣诽谤。公安部也发出通告,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严肃追究袭警辱警人员的法律责任,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我们了解到,2014年5月1日起,经市公安局授权,市交警局自行办理交通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拒绝、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案件。至今,市交警局侦查大队侦办拒绝、阻碍执行职务案290宗329人,行政拘留283人、警告教育45人;妨害公务案49宗,刑事拘留61人。
据介绍,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属于行政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如在民警执法时对民警言语辱骂,做出例如竖中指等侮辱性动作,在罚单上签字时使用辱骂字眼,拒绝出示证件,民警要求下车配合检查时拒绝下车的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拒绝、阻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法制科副科长张乐介绍。
而妨害公务则属于刑事案件,涉嫌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张乐表示,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方式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他说。
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长冯新毅表示,2018年深圳交警将继续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我们要求我们的民警必须敢于执法,严格执法,这个前提就是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冯新毅说,“以往,我们每位民警都经过训练、培训、教育,并实景演练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今年,我们将继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最基本的敬礼和请字开始,让规范执法成为民警自身的一种习惯。”
不配合执法警察为何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典型案例
违停单写侮辱性字样
2015年3月1日16时10分许,高速公路(惠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大鹏新区盐坝高速葵涌收费站路段设卡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包某平存在驾驶机动车抽烟及其车辆驾驶室后视镜挂有小物品阻碍视线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包某平的两项违法行为开具处罚决定书,包某平在留存联上和当事人联签栏内签署侮辱性字样。 2015年5月13日,包某平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持械暴力殴打
2015年4月17日8时30分许,口岸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福田保税区四号门门口路段执勤查车时,遭遇非法营运电动自行车的驾驶员罗某章与其父亲罗某军的阻碍,其中罗某军用手臂箍住现场一名民警的脖子,罗某章则用U型马蹄铁锁猛击民警的头部,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受伤民警头部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4月17日罗某章、罗某军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罗某章、罗某军逮捕。
企图脱光衣服逃避处罚
2018年1月1日3时55分,市交警局机训大队执勤民警在宝安区新安街道107国道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一辆粤B号牌小车突然靠边停车,执勤民警在查看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梁某存在危险驾驶嫌疑,随后在处置过程中,同车人陈某曼通过试图顶包、脚踢、脱掉身上衣物等方式阻碍执勤民警执法,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嫌疑人陈某曼于1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金辉警用装备专卖店销售顾问提示,金辉警用装备专卖店隶属金辉警用装备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和面向公检法司单位销售公安执法警用安保装备、警用服装和交通用品,在警用实用型装备制造和警用礼品开发一直处于市场领先。我们专业服务和诚信理念服务全国。其中本公司主打在交警执勤装备,公安刑侦器材,警用酒精测试仪,道路路障,阻车钉,警用指挥棒,警察反光锥等,警用皮衣,警察钱包,警用礼品类,警察99式常服,警服春秋执勤服、警察夏短袖执勤服、警用夏季长袖衫,警察冬执勤服,警察防寒大衣,交警反光大衣,警察催泪器、二级防弹衣、三级防弹衣、单警执勤执法记录仪、警用头盔系列、警用无人侦察机、警用皮带、武装装备,警车贴纸,警车警报器,警车配件,高档警务礼品等一直是全国各公安院校和全国各基层所队的合作伙伴,产品质量符合部级标准,种类齐全乃行业领先。
迎接公安队伍改革及十三五规划纲要做好公安文化宣传和公安改革,金辉公司继续跟随党的路线方针走科技强警道路。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在警用装备、警用服装研发、新型警用小型装备专利技术、警察礼仪纪念产品设计和制作都是行业占有率高,在警用装备行业市场发展和未来我们有着宝贵的市场经验和客户群体,展望未来,我们将不断的加大服务力度和研发力度,打造警用装备强警理念。
近日,全国多地出现暴力抗法事件,一线公安民警和辅警在正常执法执勤时遭遇辱骂殴打、造谣诽谤。公安部也发出通告,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严肃追究袭警辱警人员的法律责任,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我们了解到,2014年5月1日起,经市公安局授权,市交警局自行办理交通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拒绝、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案件。至今,市交警局侦查大队侦办拒绝、阻碍执行职务案290宗329人,行政拘留283人、警告教育45人;妨害公务案49宗,刑事拘留61人。
据介绍,拒绝、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属于行政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如在民警执法时对民警言语辱骂,做出例如竖中指等侮辱性动作,在罚单上签字时使用辱骂字眼,拒绝出示证件,民警要求下车配合检查时拒绝下车的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拒绝、阻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法制科副科长张乐介绍。
而妨害公务则属于刑事案件,涉嫌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张乐表示,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方式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他说。
深圳市交警局副局长冯新毅表示,2018年深圳交警将继续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我们要求我们的民警必须敢于执法,严格执法,这个前提就是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冯新毅说,“以往,我们每位民警都经过训练、培训、教育,并实景演练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今年,我们将继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最基本的敬礼和请字开始,让规范执法成为民警自身的一种习惯。”
不配合执法警察为何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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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日16时10分许,高速公路(惠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大鹏新区盐坝高速葵涌收费站路段设卡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包某平存在驾驶机动车抽烟及其车辆驾驶室后视镜挂有小物品阻碍视线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包某平的两项违法行为开具处罚决定书,包某平在留存联上和当事人联签栏内签署侮辱性字样。 2015年5月13日,包某平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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