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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妨害公务案本单位工作人员无需回避

来源: 2019-12-21 16:28:27      点击:
      金辉警用装备专卖店分享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最高法刑申434号

邓玉X:你因邓XX妨害公务一案,对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4刑终31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裁定,改判邓XX无罪。

具体理由是:1.原审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实邓XX有暴力袭击和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
2.审讯笔录中邓XX的签名、手印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通知书中邓XX的签名均系伪造;王某1被撕烂的衣服系伪造的物证;王某1牙齿受伤证据不足。3.审讯人员对邓XX违法暴力审讯,邓XX在关押期间住院,怀疑在关押期间其人身受到严重损害;办案人员与本案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应回避。
4.证人王某2、邓某等人的证言不真实,张某、陈某等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未出庭作证;邓XX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不具客观性、科学性和公允性等。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关于你所提的申诉理由,进行如下评析:

一、关于“原审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证实邓XX有暴力袭击和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的申诉理由。

经查,有证人王某3、齐某、陈某等的证言及被害人刘某、陈某、王某1等人的陈述证实邓XX在被处置纠纷的民警带离纠纷现场时,对民警刘某、王某1实施了踢打、抓扯、撕咬等行为,现场的监控视频亦证实了邓XX有使用暴力手段妨害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经活体检查和鉴定,刘某、王某1全身多处被咬伤和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审裁判认定邓XX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审讯笔录中邓XX的签名、手印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通知书中邓XX的签名均系伪造;王某1被撕烂的衣服系伪造的物证、王某1牙齿受伤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

经查,原审裁判认定邓XX犯妨害公务罪是指邓XX有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包括以撕咬、踢打等方式妨害民警将其带离纠纷现场,原审判决、裁定并未将王某1的衣服是否被撕烂及王某1牙齿是否受伤作为妨害公务罪的认定依据。同时,你在申诉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邓XX在审讯笔录和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的签名系公安人员伪造。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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