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看守所被虐打死亡事件
金辉警用装备专卖店转发新闻:一名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高某某在看守所内出现幻听幻觉,在监区随意走动,而看守所领导却无视医护人员意见,指使看守所辅警对其违规使用非制式约束带,戴上手铐脚镣,辅警还对其喷辣椒水,指使其他在押人员用鞋子对受害人进行抽打,在押人员随后还故意用在高温环境下捂盖被子。
这一幕发生在2019年7月28日22时至2019年7月29日6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看守所内,高某某在遭受近8个小时折磨后,突发抽搐症状死亡。
事后,新乐市看守所指导员陈某某、辅警姚某某、王某某、当时看守所在押人员童某某、田某某等人先后被石家庄市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披露了案件细节。
看守所在押人员出现幻觉,看守所领导下指示违规使用非制式约束带将其困在床上
这起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看守所内,涉案人员包括时任新乐市看守所指导员陈某某、辅警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看所守在押人员田某某、童某某。
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等六人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一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函》的意见,鉴于检察机关拟将此案指定由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便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指定该案由灵寿县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起诉书, 2019年7月26日,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日19时被送入新乐市看守所羁押。
2019年7月28日下午6点多,高某某出现幻听幻觉、胡言乱语,在监室内随意走动。针对高某某的症状,时任新乐市看守所带班领导、指导员陈某某没有听从医护人员的意见建议对高某某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而是违反看守所关于使用械具的相关规定,于当天晚上8点45分左右指使辅警张某某(另案处理)到看守所指挥中心拿手铐、脚镣递进208监室,让被告人在押人员田某某(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发时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等人给高某某戴上了手铐、脚镣。
当晚22时左右,陈某某等人违反看守所关于械具使用的规定,将手铐、脚镣与武警用背包带同时使用;同时,违反公安部《看守所执法细则》关于监室内临时固定措施的规定,采用公安部严禁使用的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将高某某束缚在监室内床上。
高某某在被束缚限制体位期间,一直持续地挣扎喊叫,陈某某等人没有及时解除对高某某的束缚限制体位措施,也没有及时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
看守所辅警使用辣椒水喷射受害人,放任在押人员对受害人抽打、捂盖厚被子
根据上诉起诉书,2019年7月29日0时左右,在高某某被限制体位期间,被告人辅警姚某某、张某某违反警用催泪喷射器(俗称辣椒水)的使用规定,指使被告人在押人员童某某(一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已经被束缚的高某某,高某某被喷面部后更加痛苦地挣扎、喊叫。
2019年7月29日凌晨2时55分左右,新乐市看守所指导员陈某某到208监室巡视时看到高某某的状况,放任其不停地喊叫、挣扎,未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
陈某某结束巡查后不久,姚某某通过报号器指使被告人田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田某某、童某某多次拿鞋抽打高某某的脸和嘴。
姚某某在监控室看到后通过报号器告诉田某某别打脸,打肉多的地方,田某某便拿鞋多次打高某某的臀部。
7月29日凌晨3点至4点30分期间,姚某某两次到208监室窗口处辱骂高某某,每次长达20余分钟,并指使值班人员田某某:如果高某某再喊叫就拍他。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与姚某某共同值班过程中,听到姚某某指使田某某打高某某的通话后未予制止,也未对在押人员童某某和田某某对高某某殴打的行为进行制止。
2019年7月2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童某某、田某某在看守所监室通风降温不畅的高温天气下将被褥折成3层,多次捂盖高某某身体长达1小时20分钟左右,被捂盖被子之后高某某持续挣扎、挣脱,在值班室监控巡查的姚某某、王某某对童某某、田某某给高某某捂盖被子的行为未进行制止。
受害人被折磨8小时后死亡,法医鉴定:死亡与被限制体位被殴打等外界因素相关
2019年7月29日6时左右,高某某在被折磨约8小时后,出现全身抽搐等异常状况,120急救人员赶到新乐市看守所208监室后,诊断高某某瞳孔散大、心电图显示直线,无生命体征,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自2019年7月28日22时左右,高某某被陈某某等人以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束缚在床上,至2019年7月29日6时左右高某某身体出现异常状况,高某某被限制体位长达八小时左右,期间高某某又被喷辣椒水以及殴打,在高温天气下被捂盖多层被褥。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符合在窦房结病变的基础上,长期大量饮酒加重其循环、呼吸负荷,引发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限制体位、疲劳等因素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该鉴定中心还建议:高某某被限制体位、喷警用瓦斯催泪喷射器、殴打、高温天气下盖3层被褥等外界因素为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童某某、田某某等人以殴打、违法使用械具、喷辣椒水、高温天气下捂盖被褥等恶劣手段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9日,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辅警王某某、张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院认为,王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1月29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灵寿县人民法院公布此案的宣判结果。
这一幕发生在2019年7月28日22时至2019年7月29日6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看守所内,高某某在遭受近8个小时折磨后,突发抽搐症状死亡。
事后,新乐市看守所指导员陈某某、辅警姚某某、王某某、当时看守所在押人员童某某、田某某等人先后被石家庄市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披露了案件细节。
看守所在押人员出现幻觉,看守所领导下指示违规使用非制式约束带将其困在床上
这起虐待被监管人案件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看守所内,涉案人员包括时任新乐市看守所指导员陈某某、辅警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看所守在押人员田某某、童某某。
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指定管辖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等六人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一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函》的意见,鉴于检察机关拟将此案指定由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便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指定该案由灵寿县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的涉案起诉书, 2019年7月26日,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日19时被送入新乐市看守所羁押。
2019年7月28日下午6点多,高某某出现幻听幻觉、胡言乱语,在监室内随意走动。针对高某某的症状,时任新乐市看守所带班领导、指导员陈某某没有听从医护人员的意见建议对高某某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而是违反看守所关于使用械具的相关规定,于当天晚上8点45分左右指使辅警张某某(另案处理)到看守所指挥中心拿手铐、脚镣递进208监室,让被告人在押人员田某某(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发时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等人给高某某戴上了手铐、脚镣。
当晚22时左右,陈某某等人违反看守所关于械具使用的规定,将手铐、脚镣与武警用背包带同时使用;同时,违反公安部《看守所执法细则》关于监室内临时固定措施的规定,采用公安部严禁使用的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将高某某束缚在监室内床上。
高某某在被束缚限制体位期间,一直持续地挣扎喊叫,陈某某等人没有及时解除对高某某的束缚限制体位措施,也没有及时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
看守所辅警使用辣椒水喷射受害人,放任在押人员对受害人抽打、捂盖厚被子
根据上诉起诉书,2019年7月29日0时左右,在高某某被限制体位期间,被告人辅警姚某某、张某某违反警用催泪喷射器(俗称辣椒水)的使用规定,指使被告人在押人员童某某(一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已经被束缚的高某某,高某某被喷面部后更加痛苦地挣扎、喊叫。
2019年7月29日凌晨2时55分左右,新乐市看守所指导员陈某某到208监室巡视时看到高某某的状况,放任其不停地喊叫、挣扎,未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
陈某某结束巡查后不久,姚某某通过报号器指使被告人田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田某某、童某某多次拿鞋抽打高某某的脸和嘴。
姚某某在监控室看到后通过报号器告诉田某某别打脸,打肉多的地方,田某某便拿鞋多次打高某某的臀部。
7月29日凌晨3点至4点30分期间,姚某某两次到208监室窗口处辱骂高某某,每次长达20余分钟,并指使值班人员田某某:如果高某某再喊叫就拍他。王某某(另案处理)在与姚某某共同值班过程中,听到姚某某指使田某某打高某某的通话后未予制止,也未对在押人员童某某和田某某对高某某殴打的行为进行制止。
2019年7月2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童某某、田某某在看守所监室通风降温不畅的高温天气下将被褥折成3层,多次捂盖高某某身体长达1小时20分钟左右,被捂盖被子之后高某某持续挣扎、挣脱,在值班室监控巡查的姚某某、王某某对童某某、田某某给高某某捂盖被子的行为未进行制止。
受害人被折磨8小时后死亡,法医鉴定:死亡与被限制体位被殴打等外界因素相关
2019年7月29日6时左右,高某某在被折磨约8小时后,出现全身抽搐等异常状况,120急救人员赶到新乐市看守所208监室后,诊断高某某瞳孔散大、心电图显示直线,无生命体征,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自2019年7月28日22时左右,高某某被陈某某等人以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束缚在床上,至2019年7月29日6时左右高某某身体出现异常状况,高某某被限制体位长达八小时左右,期间高某某又被喷辣椒水以及殴打,在高温天气下被捂盖多层被褥。
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符合在窦房结病变的基础上,长期大量饮酒加重其循环、呼吸负荷,引发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限制体位、疲劳等因素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该鉴定中心还建议:高某某被限制体位、喷警用瓦斯催泪喷射器、殴打、高温天气下盖3层被褥等外界因素为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童某某、田某某等人以殴打、违法使用械具、喷辣椒水、高温天气下捂盖被褥等恶劣手段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9日,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的辅警王某某、张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该院认为,王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1月29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灵寿县人民法院公布此案的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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